农村的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后,原来的土地归谁呢?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当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全体成员转为城镇户籍时,剩余未被征收的土地将依法收归国有。对于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集体成员,国家将依法保障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已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居民(包括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若其地上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可依法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需注意的是...

根据现行法规,农村居民户籍迁入城镇后,其原有土地权益处置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方式:

- 可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 可选择自愿有偿退出承包经营权

2. 注意事项:

- 需妥善处理土地上现有附着物

- 应全面掌握当地土地管理政策

- 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当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方式如下:

1. 对于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 承包方有权自主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可选择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也可选择将承包地交还发包方

2. 对于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形:

(此处内容不完整,建议补充完整后续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同户籍迁移情况下,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规定存在差异。具体执行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当农民将户籍从农村迁往城镇时,其原先承包的土地权益并非必然丧失。具体处理方式需视户口迁移情形而定:

1. 个人户籍变更情形

若仅为个人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其原有土地承包权依法受到保护,村集体不得擅自收回。

2. 整户迁移情形

(1)迁往小城镇或县城

在此情况下,承包方享有自主选择权:

- 可自愿交回承包地

- 亦可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2)迁往设区市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规,若农户全家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若拒不交回,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

注: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获取最新政策解读。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土地承包权通常不会立即被收回,但具体情况因地区政策而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确立的,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这意味着即使家庭成员户籍性质发生变更,其承包地权益在承包期内仍然受到保护。

但在特定情形下,土地可能被收回:当承包户主动申请放弃承包地,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时;或者当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此外,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