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对于个人购置车辆挂靠企业运营的情形,若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则该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驾驶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依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挂靠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工伤处理原则。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车主与运输企业之间仅存在管理服务关系。根据现行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所有权始终归属于车主本人,其经营收益与风险均由车主自行承担,仅需向挂靠企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与此同时,驾驶员由车主直接聘用并支付劳动报酬,与挂靠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企业仅需履行行业管理及业务培训等义务,双方并未建立实质性的劳务雇佣关系。因此,挂靠车辆的驾驶员与挂靠企业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在道路运输行业中,司机权益保障问题值得重点关注。虽然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车辆实际所有人仍需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车辆未投保或挂靠协议效力存疑的情况时,司机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以下实务建议:首先,应当规范挂靠协议的签订流程,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事故责任划分、保险购买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仅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协议。其次,必须确保车辆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险,作为挂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保险条款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