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坐动车二等座

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限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禁止乘坐飞机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乘坐G字头高铁所有席位、D字头动车一等座及以上席位、普通列车软卧及以上席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可选择动车二等座等未被明确限制的席位出行。这些规定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出行方式选择上仍享有一定自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的消费限制主要针对高消费行为。具体而言,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席位,以及普通动车组列车一等座及以上席位。但若被执行人未被采取此类限制措施,则其仍可合法选择动车二等卧铺等普通席位出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平衡考量。

失信人员出行受限,但仍有选择空间。根据相关规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个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确实会受到一定限制。具体而言:

1. 二等座动车仍可乘坐,这是允许的出行方式

2. 一等座及以上座位被禁止

3. 高铁(G字头)所有座位均不可选乘

4. 列车软卧也在禁止之列

对于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更为严格。不仅企业本身受限,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关联人员同样要遵守这些消费限制。这些规定旨在约束失信人员的高消费行为,同时保障其基本出行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限制仅针对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普通二等座动车作为基本交通工具,不在禁止范围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在受到消费限制后,其出行方式将受到一定约束。具体而言,这类人员可以乘坐普通动车二等座,但不得选择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任何座位,同时也不能乘坐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及更高级别的座位。

这一规定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自然人被执行人,不得从事多项超出日常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对特定类型动车组列车座位的乘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