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迁户口征地仍有补偿吗
农村妇女离婚后能否享受原籍征地补偿?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答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便已婚妇女的户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籍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为由,剥夺其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
这意味着,只要离婚妇女的户籍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实际居住在原籍地,就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征地补偿权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离婚的村民,只要户籍仍保留在征迁范围内,通常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权益,包括安置房分配资格。而对于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离婚手续的村民,其补偿资格则需由村集体组织进行认定。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公告期内离婚的情况:
- 户籍未迁出原村集体
- 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权益
- 可参与安置房分配
2. 公告前离婚的情况:
- 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 认定标准包括:
* 是否仍履行村民义务
* 是否长期在本村生活
* 是否具备其他村民认可的身份
- 经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享受补偿
- 未被认定的,则不能参与补偿分配
建议此类村民及时与村委会沟通,了解具体认定程序和标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