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作出了专门规范,与常规的全日制工作存在明显差异。在法律层面,首先界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特征:采用小时工资制,每日工作时长上限为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前提是不能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相比之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具体而言:

1. 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 用工形式灵活:双方可通过口头约定确立劳动关系,法律不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终止用工自由: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薪酬保障: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 试用期限制:法律明确规定此类用工形式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种用工模式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同时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我国劳动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有着明确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工时限制

用人单位雇佣小时工应当遵循"双不超"原则: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保障了小时工的基本休息权利。

2. 薪酬保障

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一条款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权益。

3. 合同形式

在合同订立方面,法律赋予劳资双方较大灵活性:既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也可以选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弹性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适应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