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建筑劳务公司简易计征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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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当一般纳税人收到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进项税额允许进行认证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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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关于简易征收发票的抵扣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对于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不得将其用于销项税额的抵扣;

3.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方式时,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样不能进行抵扣;

4.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无法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具体而言:

1. 简易计税项目抵扣限制

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劳务项目,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购买方不得用于销项税额抵扣。

2. 其他抵扣限制情形

除简易计税项目外,税收法规还明确规定了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

-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等

3. 政策依据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建议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开票方采用的计税方式,并做好相应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