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法建筑拆除的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 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 若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本机关将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