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包工头和小包工头应承担什么责任

1、若承包方为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违规发包或分包工程的企业需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建筑施工、矿山等行业,若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所雇佣的劳动者,其权益保障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一方负责。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划分,现行规定明确了四个层面的责任主体:

首先,对于分包和转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对其直接雇佣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其次,建设单位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由此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须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再者,针对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形,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在发生拖欠时应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

(注:原文第四点表述不完整,已根据相关法规精神补充完整)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依法采取以下维权途径:

1.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反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将拖欠工资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对拖欠工资问题都设有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承包单位。由于包工头作为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雇佣的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工伤时,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单位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享有向实际责任人(即包工头)进行追偿的权利。

关于包工头的职能定位,其本质上是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方,主要负责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管控。包工头需要协调施工进度、管理劳务人员,并在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工程承包链条中的各级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 直接支付义务主体:

- 工程承包人:作为与农民工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责任主体,承包人负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当发生拖欠时,农民工可依法向其主张工资债权。

- 分包责任人:若分包方实际参与了用工管理并从中获取收益,同样应当对分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 连带责任主体:

除直接用工主体外,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也需在欠薪案件中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这些单位负有监督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