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出去了土地还能保留吗

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土地承包权处理:对于已取得城镇户籍的原农村居民,在土地承包期内仍可保留原有承包地。但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依据现行政策对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备注,标明该户已转为城镇户籍。

关于异地获得新承包地的情况:若户籍迁移后,当事人已在其他地区获得新的承包地,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其原有承包地,并在土地确权时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在土地确权完成后,若农户将户口迁出原籍,原则上将丧失对原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现行法规,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基本单位,当户籍发生迁移时,原有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村集体有权收回相关土地。具体而言,若整户迁入地级市并转为城镇户籍,则需主动退还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未及时退还,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保留承包权益:若在承包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户籍迁移,且当事人未主动声明放弃承包权,则仍可继续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权益。这种例外情况通常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口迁出后土地权益的保留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

当农户将户口从农村迁出后,通常不再保留原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进行的,一旦农户户籍整体迁出,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即告终止。

特殊情形:

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若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现行规定:

1. 农户可以选择自愿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2. 若农户未主动交回承包地,则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具体执行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了解详细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户籍迁移后通常会影响原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常规情形:

土地承包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当农户全家的户籍关系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时,原则上该家庭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将自动终止。

特殊情形:

若在承包期内,农户全家将户籍迁入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农转非"),则需特别注意:这种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仍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需参照当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