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娘家去了娘家的土地还是娘家的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妇女出嫁后,其土地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具体而言:

1. 土地承包权具有身份属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

2. 若出嫁妇女将户口迁至夫家,但在夫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则原籍地的土地承包权仍应保留;

3.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稳定性,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即使户口迁移,只要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殊保障。

户口迁出但未获得新承包地的处理方式:

对于外嫁女性而言,当户籍迁出原居住地后,若在夫家或新居住地未能获得新的承包地,其原有承包地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具体处理要点如下:

1. 权益保障

- 原承包地使用权不受影响

- 土地流转收益权继续有效

- 征地补偿权依法保留

2. 确权程序

建议与娘家人达成明确协议,可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以下内容:

- 承包地继续保留的意愿

- 具体权益分配方案

- 相关责任义务约定

3. 维权途径

如遇权益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 收集土地承包合同、户籍证明等关键证据

- 优先选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调解

- 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户籍已迁出但未获得新承包地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单方面收回原承包地。当事人应主动了解当地具体政策,及时办理相关确权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女儿出嫁后户口迁出,能否参与娘家土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户籍关系来看。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女儿出嫁并将户口迁出后,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就意味着她失去了参与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资格。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笔款项的分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决定。因此,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儿,原则上不能参与分配娘家的土地补偿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或村规民约。如果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特别决定,允许部分外嫁女参与分配,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上是不支持出嫁女儿参与娘家土地补偿款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