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在娘家,能否分到集体财产吗

关于农村出嫁女能否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各地存在不同做法。部分农村地区沿袭传统习俗,规定女性一旦结婚,无论其户籍是否迁移或是否实际居住在本村,均自动丧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本案中,原告曾某作为出嫁女,在婚后与丈夫将户籍迁回娘家后,其补偿款分配权引发争议。

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曾某及其配偶陈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户籍登记在该村集体,即视为该村村民,依法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权益分配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等)为由,剥夺或限制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充分保障了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参与权。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女性已经出嫁,只要其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就应当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充分保障了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户籍仍登记在该村集体,无论性别都应享有同等的村民权益。具体到土地分配问题上,出嫁女性若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其土地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的。若出嫁女性的承包地仍在原户籍所在地,则在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应当保留其姓名,这意味着她对该户承包的土地仍享有合法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等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