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十八条规定重要的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首先,必须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这项职责要求企业负责人确保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每个岗位都能清晰界定自身的安全责任,构建全员参与、各司其职的安全管理网络。
其次,需要组织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这些制度规范应当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为日常作业提供明确的安全指引,确保各项生产活动始终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内容:
1.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组织编制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
4. 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并有效使用;
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编制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该条款系统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核心职责,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1、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牵头拟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
3、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落实;
4、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等资源到位;
5、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7、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说明:第7条原文不完整,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补充了"如实报告"的要求,使表述更规范完整。同时采用更专业的表述方式,突出管理职能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