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户口迁出的还有地吗

根据安徽省现行政策规定,即便户籍已从农村迁出,只要持有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关人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依然享有继续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性,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随意取消,符合条件的可保留原籍承包地权益。针对2003年3月1日前外嫁且户籍已迁出的女性群体,若出现娘家收回承包地而婆家未分配土地的情况,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建议在迁入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30年延包期内,将其纳入婆家所在承包方的共有人登记范围,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包地权益。这一安排既考虑了实际生产生活需要,也充分维护了外嫁女性的合法权益。

关于二轮承包前户口迁出能否确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 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形:

在承包期内,若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依法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还发包方。如未主动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在此种情况下,该农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进行确权登记。

2. 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情形:

对于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情况,应当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即第二轮承包期延续至2027年,之后自动续约30年至2057年),发包方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即使农户户籍发生变动,只要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并持有相关权属证书,在确权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障,仍可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进行土地流转。但需注意,若承包方全家户籍整体迁入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并转为城镇户口,发包方则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但必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若仅为部分家庭成员户籍迁移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当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时,土地权益的归属与户籍状况密切相关。具体而言:

1. 对于保留农村户籍的村民:

- 可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在承包期满后有权参与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分配

2. 对于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

- 原则上将丧失原村集体的土地承包资格

- 主要原因在于其户籍关系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

- 土地承包权与集体成员身份直接挂钩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政策体现了"集体所有、成员受益"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总体遵循上述原则。建议有相关需求的群众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具体政策执行细则。

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户口迁出者的土地权益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户口性质的变化是关键因素。若迁出后仍保留农业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土地重新分配,原承包地一般可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或国家政策调整时。但需注意,若出现土地抛荒现象,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使用权。

对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群体,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其土地权益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法律明确规定,当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时,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这一规定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及时与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沟通,了解具体政策执行细则。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个案处理可能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