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起源背景各异。雇佣关系可追溯至古代主仆契约,而劳动合同则是工业革命后劳资关系规范化的产物。

2、法律关系本质不同。雇佣合同体现的是劳务提供与报酬支付的对等关系,劳动合同则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

3、订立目的有别。雇佣合同的核心在于完成特定劳务,劳动合同则旨在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使劳动者融入组织体系。

4、法律约束力度不同。雇佣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而劳动合同则受到劳动法等强制性规范的严格约束,国家干预程度更深。

本质差异:服务协议与劳动契约

服务协议(雇佣合同):

核心在于服务提供者向雇主交付特定劳务,其法律关系更侧重于劳务行为的完成与相应报酬的支付。这类契约关系相对独立,服务提供者通常保持其外部性,不融入雇主的组织架构。

劳动契约(劳动合同):

其本质在于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劳动者通过契约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的一员。这种契约关系不仅包含劳务交换,更涉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组织归属、管理服从等多维度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的性差异:

服务协议以完成特定劳务为根本目的,契约双方关注点集中于劳务成果的交付与报酬的结算。而劳动契约则旨在构建长期稳定的组织隶属关系,除劳务交换外,还包括职业发展、福利保障、组织文化认同等更深层次的契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