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公司上班20多天了,但是不想干了,如果走的话能拿到工资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员工若决定离职,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若未履行此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规扣除相应工资作为补偿。从劳动仲裁实践来看,此类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全额工资的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遵守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工作未满一个月的劳动者在主动离职时,无法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应得工资。具体而言,劳动者若决定离职,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
离职时务必注意,即便已经决定离开工作岗位,也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只有完整履行离职程序,才能确保顺利结算应得薪资,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薪酬发放延误的情况发生。
我在公司工作了二十余日,却因健康原因不得不中断工作。当我向老板提出离职申请时,遭到了坚决的拒绝,这直接导致我的劳动报酬未能如期结算。最令人困扰的是,我与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现在,我迫切想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有权追讨这二十多天的劳动报酬?毕竟,我已经实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服务。在查阅相关劳动法规时,我发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服务,就依法享有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即使您在新岗位仅工作了20天便决定离职,用人单位仍需足额支付这20天的劳动报酬。
具体而言:
1. 工资结算依据: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或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工资
2. 支付时限:最迟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
3. 计算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固定薪酬部分
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建议您:
- 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工资获取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