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延长的话,户口迁入了城镇要怎么办?
然而,若任由土地荒废,待日后返乡再行耕种,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建议在迁往城市定居后,即便在城市工作,也要委托他人代为照看农村的土地,这样才能避免被村集体收回。其次,因求学或公务等正当理由迁出户口的家庭,依然保留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许多人而言尤为重要,尤其是子女上大学后,户口可能会随学籍迁移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规,土地承包方享有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权。如遇承包权被无故收回的情况,承包方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承包期满后,即便户口发生迁移,原承包经营权仍可依法延续。但需注意的是,若后续涉及土地调整等事项,将依据最新政策法规执行。具体权益认定及处置方式,需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地方性政策规定综合考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城乡居民(原农村居民)将户籍迁入城镇后,若其名下承包的耕地连续三年以上处于闲置状态,既未自行耕种也未进行合法流转,且原有农村住房无人继承或已自然损毁,村集体组织有权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重新进行合理分配。因此,城乡居民在户籍迁移后,如有条件可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将土地依法流转;若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耕地长期撂荒,将面临土地承包权被收回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行法规,对于举家迁往小城镇(包括集镇和县城)落户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农户可自主选择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针对婚嫁或入赘人员权益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婚嫁女性或入赘男性尚未取得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但需注意,这一规定存在特定适用条件,具体执行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关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土地承包权的处理规定如下:
1. 个人单独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其原在农村承包的土地仍归其所有,村集体不得收回。
2. 整户迁往小城镇或县城落户的,是否保留承包地由承包方自主决定。若选择保留,则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若自愿交回,村集体可予以收回。
3. 整户迁入地级市或直辖市(即设区的市)并完成户籍变更的,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其承包地。此处设区的市特指直辖市和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市。
注:设区的市是指具有市辖区的城市行政单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两个层级,但不涵盖县级行政单位。